来 信 人 | 李兴艳 |
来信时间 | 2017-09-11 13:26:11 |
信件主题 | 移民安置房出售过户 |
信件内容 | 2012年在南郑县民了居移民安置区购买一套住房,售房合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土地性质也是国有土地。购房时询问开发商说满3年后可以出售,装修后一直也没住几次,我们现在在外地务工生活工作比较长孩子在老家上学很不方便,准备把以前的民乐居房子出售,在务工城市置业可以让孩子在父母身边上学,可是到窗口咨询筑建局说不能上市交易需要移民办出具买卖双方都符合移民政策,去移民办说移民安置房不能过户交,那不能过户的话应该在政策中给我们说清楚,宣传到位,不能和开发商忽悠我们。问问到底这移民安置房出售过户需要那些手续,条件。 |
回复部门 | 移民办 |
回复时间 | 2017-09-15 9:16:27 |
回复信息 | 您好!来信已收到,根据移民搬迁相关要求,移民安置房原则上不能买卖和交易,如因特殊情况确需交易的,需缴回所享受的建房补助资金,同时,由于移民安置房在建设规划过程中与商品房有着本质的区别,很多税费都进行了减免。因此,买卖交易移民安置房还需补交相关税费后,方可按普通商品房买卖出售程序进行办理。 |
状态 | [已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