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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NZ/2017-10013 发文机关: 政府办
标  题: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规定
发布时间: 2017-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食品药品执法主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执法资格、持有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为行政执法人员。

职责权限:

一、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二、对以下行为有权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

(二)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

(三)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四)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

(五)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