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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NZ/2016-6867 发文机关: 政府办
标  题: 关于南郑县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1-19


县自来水公司、大河坎水厂、县污水处理厂: 
        为了促进节约用水,增强居民的节水意?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疏导我县城市供水价格的突出矛盾,逐步缩小供水成本与销售价格之间的倒挂幅度,根据省物价局、住建厅、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实施城镇供水阶梯水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陕价商发[2014]70号)、《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陕价价发[2011]176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 )及县政府2015年第十次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和汉中市物价局《关于南郑县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的批复》(汉价函发〔2015〕07号)精神,现就我县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居民生活基本水价和污水处理费标准,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由现行每立方米1.35元提高到1.70元,污水处理费由现行每立方米0.20元提高到0.85元,水资源费维持现行标准每立方米0.30元不变。 
        二、我县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三级阶梯计量收费。即:对已实行一户一表的城区居民用水户按用水量分三个阶梯,年用水量(每户按5人计,下同)在180立方米以内的为第一阶梯用户,终端水价为每立方米2.85元(含基本水价1.70元、水资源费0.30元、污水处理费0.85元);年用水量在181—260立方米以内的为第二阶梯用户,终端水价为每立方米3.68元(含基本水价2.53元、水资源费0.30元、污水处理费0.85元);年用水量在260立方米以上的为第三阶梯用户,终端水价为每立方米6.15元(含基本水价5.00元、水资源费0.30元、污水处理费0.85元)。详见附表。 
        对家庭人口在6人(含6人)以上的用水户,每户每增加1人,每年各档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30立方米,由居民提供居民户口薄或社区提供实际居住证明,由供水企业认定落实。 
        合表用户以及执行居民生活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包括学校、福利院等),终端水价为每立方米2.90元(含基本水价1.75元、水资源费0.30元、污水处理费0.85元)。 
        三、结算周期与收费办法 
        用水量以一年为结算周期,每月按时抄表并收取水费,以每月抄见叠加数据量为准,属于第几个阶梯内用水量,则按相应阶梯价格类别收费。 
        四、自备井用户执行上述同样的价格政策。 
        五、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后,对城市低保户家庭的基本生活用水实行水价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立方米0.30元,由县水司和大河坎水厂从自来水年售水量中按每立方米0.018元提取水价补助资金,并由县民政局、住建局、财政局、物价局审核后,供水企业在每年底一次性发放到低保户手中。 
        六、供水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一户一表改造步伐,保证阶梯水价制度的全面落实;加强对供水管网的维护和改造工作,促进节约用水。 
        七、切实加强对污水处理费的足额征缴工作,污水处理企业每年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污水处理企业良好运行;加快城区雨污分流管网改造步伐,确保我县治污工作的顺利实施。 
        八、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保证阶梯水价制度的平稳施行。 
        九、县自来水公司和大河坎水厂执行同一水价。 
        调整后的价格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南郑县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表

  


南郑县物价局       南郑县住建局       南郑县水利局 


2015年12月28日

阶梯水价通知.doc

阶梯水价.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