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婴(童)收(寄)养须知 |
发布时间:2015-09-21 来源: 发布机构:政府办 点击次数: 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经公安部门捡拾调查核实属社会弃婴(童),必须入院3个月,查找亲生父母或监护人公告见报60天,确实无人认领后,才能作为送(寄)养对象。办理收(寄)养手续应具备材料: 一、入院的弃婴(童)必须有弃婴(童)捡拾地的公安机关出具捡拾弃婴(童)报案情况证明。公安机关证明应写明捡拾弃婴的时间、地点、弃婴的基本特征和经公安部门调查核实后属社会弃婴的结论以及经办干警的姓名、警号。 二、收(寄)养弃婴(童)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寄)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三、申请收(寄)养弃婴(童)须提供如下材料: 1、收(寄)养人夫妻共同向市民政局申请收(寄)养弃婴(童)的书面申请书; 2、收(寄)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3、由收(寄)养人所在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寄)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有无子女指亲生子女情况。抚养教育指文化程度、身体状况如何。收(寄)养能力指家庭经济总收入具体情况)。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生育情况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由收(寄)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收养弃婴(童),在福利院办理有关手续后,还需到福利院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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