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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外来人口本地就读政策及解读
发布时间:2014-04-08 来源: 发布机构:政府办 点击次数: 次
为依法保障进城务工农民工同住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进一步降低门槛,减化手续,落实好进城务工农民工同住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12条规定及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学校布局的实际,制定如下办法,请认真执行:

一、入学条件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进城务工农民同住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证件为“二证”,即:

(1)流入地县(市、区)公安部门签发的暂住证(孩子随父母须具有固定的住所)。

(2)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或劳动合同协议。

二、就读学校: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小学、初中阶段义务教育,坚持就近方便入学。


三、入学办法

务工子女父母持以上两种原始证明(件),于每学期开学前一周之内,带上流出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外出就读证明和《小学(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到所在区域内相对就近的学校申请就读,学校核实确认后,安排入学。各学校于每学期开学后,到县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学籍备案手续。各学校必须接收本区域内农民工同住子女入学,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接收。

四、收费、毕业、升学及其他做到与县区学生“一视同仁”,不得违反国家和省市规定收取借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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