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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6-04-05 来源: 发布机构:政府办 点击次数: 次
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2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代开发票工本费;

  (3)卫生行政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6)交通部门收取的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牌证工本费、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工本费;

  (7)统计部门收取的统计登记证工本费;

  (8)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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