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陕政令第88号)规定及《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2〕120号),现将我省失业保险有关待遇标准调整如下: 失业保险金标准为:一类工资区 862.50元/月,二类工资区787.50元/月,三类工资区 712.50元/月,四类工资区 652 .50元/月。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失业保险待遇随之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