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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陕西省人社厅财政厅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03 来源: 发布机构:政府办 点击次数: 次


南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  郑  县  财  政  局

南人社发〔2016〕18号
                                                          

南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  郑   县   财   政  局
关于转发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汉山街道办党委、街道办事处,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现将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7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都应依照本通知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编制内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省市驻县的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我县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缴费。
  二、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县本级机关
和参公管理单位所需资金,由县财政以预算的形式安排,参保单位按规定及时申报。驻县单位自行缴纳费用。
  三、各参保单位要以其全部在编人员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缴工伤保险费;初次缴费费率为0.2%,今后根据基金支出等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费率浮动。
  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县域内机关和参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作,劳动能力鉴定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报。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等经办工作由县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中心负责。
  五、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相关政策标准执行。
  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工伤,其待遇按原规定标准和渠道支付。2016年1月1日后至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的工伤,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由原渠道支付,参保后由基金支付。
  六、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关系到机关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镇、汉山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于4月30日前在县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中心为本单位编制内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县社保中心在参保缴费到期前,要审核汇总并切实履行督促及征缴义务,敦促各单位按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若单位经督促仍未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造成职工利益受损的,一切责任由单位及经办人员自行负担。
  七、本通知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南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郑县财政局
                  201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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