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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2014-11-04 来源: 发布机构:政府办 点击次数: 次
     我市出台新政,上调工伤保险待遇,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本次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是:2013年9月30日前(含30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不包含2013年9月30日(含30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此次调整标准为: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级340元,2级326元,3级311元,4级296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866元的,增加到1866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81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52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492元的,增加到1492元。

  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344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208元。

  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9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生活护理费以2012年汉中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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