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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范围及调整标准
发布时间:2016-07-05 来源: 发布机构:政府办 点击次数: 次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汉中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及《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陕人社发〔2009〕196号)等文件的规定,根据我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报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2009年9月30日(含9月30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已经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和原则


  (一)伤残津贴: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3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1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


  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并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80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70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三)生活护理费:以汉中市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调整。


  三、 调整资金支付渠道


  已将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增加的5—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四、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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