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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参保范围
发布时间:2014-11-05 来源: 发布机构:政府办 点击次数: 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依照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缴纳失业保险费,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按照市级统筹的原则,中、省、市属单位在市级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缴纳失业保险费。县、区经办机构负责办理本县(区)属参保单位的失业保险登记,缴纳失业保险费,登记、接收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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