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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的待遇
发布时间:2014-11-05 来源: 发布机构:政府办 点击次数: 次
女职工因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引发的合并症、并发症等产生的医疗费用,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支出范围的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不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女职工下岗失业10个月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费用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支付,并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已按月领取下岗失业职工基本生活费的,由生育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女职工产假期间,因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管理,按《汉中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执行。其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按照《汉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开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女职工生育、流产或施行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由本人先行垫付相关费用,之后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证或照顾二胎的生育证和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签发的相关证明、专用票据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对已登记参加生育保险但又中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从中断缴费当月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停止支付其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直至恢复缴费。女职工在中断缴费期间所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在本单位补缴所欠的生育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按有关规定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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