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人社发〔2015〕11号
南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展2016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按照《南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南政办发〔2015〕26 号)的要求,现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2016年度参保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登记时间
集中缴费期 2015年4月1日—8月31日, 分散缴费期2015年9月1日--12月31日。
二、参保范围及对象
(一)具有本县城镇户籍、年满18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二)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
和其它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包括长期随父母在本县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
(三)在本县辖区内就读的在校大学生。
三、个人缴费标准
(一)城镇非从业居民按照每人每年140元的标准缴纳。其中,低保对象、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纳80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盲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一级精神病人,一、二级智残人,多重残疾人)和“三无”人员(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给予补助。
(二)少年儿童按照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缴纳。其中,属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少年儿童参保个人缴纳10元。
(三)在校大学生按照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缴纳。其中,属于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参保个人缴费10元。
(四)从2011年起,凡符合参保条件而未按要求参保的城镇居民,参保后待遇享受设置6个月等待期。参保后又中断缴费在6个月内的,办理接续手续时,个人全额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在6个月以上的,除按上述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外,续保后待遇享受设置6个月等待期。
四、参(续)保须提供的资料
(一)新参保居民必须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照片(近期免冠半身正面2寸彩照)2张,三岁以下幼儿须提供母子或父子同底照片,到户籍所在地镇劳保所(或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中,低保对象,还须提供《汉中市城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残疾人员,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还须提供县残联出具的有效证明;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须提供县民政局审核出具的低收入有效证明;三无人员(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须提供经社区居委会、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三方共同签章的有效证明。
(二)续保居民须提供已核发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到户籍所在地镇劳保所(或社区居委会)办理缴费续保手续。其中,低保对象续保时还须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凡参加汉中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两年以上的居民可享受成人每人每年40元,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大学生每人每年20元个人门诊费用补助。
五、参(续)保的办理
(一)本年度续保居民必须在上年度参保所在镇劳保所(或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各镇劳保所(或社区居委会)在认真核对居民参保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准确无误后,计算机录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信息电子档》(附件一),并为参保居民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属新参保的居民,还须填写《城镇居民医保家庭缴费台账》。
(二)汇总上报。申报登记结束,各镇劳保所及时将《家庭缴费台账》、《参保信息电子档》(附件一)、《参保人员分类统计表》(附件二)、《参保缴费情况分类统计表》(附件三)、征缴基金票据汇总后报县社保中心,同时将代收医保基金转入指定银行专户。
六、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不断提升居民医保政策的知晓率。
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迫切需要,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惠民政策的重要举措。各镇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安排专人负责,广泛宣传政策,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精心组织,规范操作,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各镇劳保所(社区居委会)务必指定专人,负责居民参保表册、基金票据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的领取发放,负责居民参续保资料的审核、表册台账的填写、参保信息的电子录入、基金的收缴入库、资料的汇总上报等工作,确保居民参保的所有信息资料准确规范和安全完整,按时完成辖区居民医疗保险参(续)保缴费工作任务。
南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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