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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慢性病门诊参保及个人账户资金的查询
发布时间:2014-10-28 来源: 发布机构:政府办 点击次数: 次
一、慢性病门诊
  慢性病门诊是指特定的一些需长期门诊治疗、费用较高,而又不需要住院的慢性疾病治疗。慢性病门诊患者必须经二级(含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指定的专科定点医疗机构诊断确定。
  慢性病门诊暂定以下15种常见疾病: 
  (一)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
  (二)慢性肾功能衰竭腹膜透析、血液透析; 
  (三)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药;
  (四)糖尿病; 
  (五)原发性高血压病;
  (六)慢性活动性肝炎;
  (七)肝硬化(失代偿期);
  (八)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
  (九)脑梗塞后遗症;
  (十)脑出血后遗症;
  (十一)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十二)白血病;
  (十三)多耐药肺结核;
  (十四)精神分裂症; 
  (十五)系统性红斑狼疮。
  符合慢性病门诊规定的参保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汉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治疗审批表》,附二级(含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指定的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相关原始病历资料、检查化验报告单及2张2寸近期证件照,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社保经办机构每年两次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集中对申报材料进行鉴定。县(区)鉴定结果报经市级经办机构批准后,对符合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建立档案,实行单独管理。 
  慢性病患者经审核同意后,患者凭医疗保险证、卡、《汉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治疗审批表》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指定的定点药店购药)。参保患者从批准的次月起开始享受规定的慢性病有关医疗待遇。经核准慢性病门诊治疗的参保患者治疗期所产生的医药费用,先由本人垫付,每3个月结算一次,按照就诊医院级别比照住院个人负担比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报销。
  参保人员在慢性病门诊治疗过程中因医院治疗条件所限,确需转往上级医院或非指定慢性病定点医院进行治疗的,须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诊转院。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擅自转诊转院所发生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慢性病门诊定点医院(药店)管理按《汉中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汉中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执行。市区范围内的慢性病门诊定点医院(药店)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各县内的慢性病门诊定点医院(药店)由各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并报市级经办机构批准。

二、个人账户资金的查询:
  参保职工可在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大厅窗口或通过大厅设立的自动查询机以及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刷卡结算处进行个人账户余额查询。

业务咨询与监督举报电话: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科:2626654
  市社保中心管理二科:2626998    2626381
  市社保中心稽核科:2626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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