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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
发布时间:2017-09-28 来源: 发布机构:政府办 点击次数: 次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法定期限 80日(不含公示时间)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政 承诺期限 70日(不含公示时间)
实施机关 南郑区民政局 咨询电话 0916-5518281
责任单位 社会救助科 监督投诉电话 0916-5518281
办事对象 城镇困难居民 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南郑区政府大楼330办公室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9月),8:00-12:00,;15:00-18:00;其余,8:00-12:00;14:00-18:00

申报条件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办理材料 1、申请书;2、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诚信承诺书》3、如实提供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无相应项目的除外):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疾病、残疾证明,房产证、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就业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应当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收费情况
实施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
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现场查看;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符合条件的,予以实施,并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交,逾期不交的,视为放弃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
办理程序 受理-承办-办结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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