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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25 来源: 发布机构:政府办 点击次数: 次

南政办发〔2017〕15号
南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通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汉山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 21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汉政办发[2016]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工作,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中省有关文件精神和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建议,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社会救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重大意义
  社会救助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在惠民生、解民忧、保稳定、促和谐等方面起着突出作用。目前,全市常年常规社会救助对象35万多人,年累计发放社会救助资金8亿多元,救助对象人数及资金量均占整个民政对象及资金的75%以上,且逐年以6%左右的幅度增长。但随着社会救助职能的不断拓展和工作量的不断增加,社会救助工作也还存在着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财政投入与社会救助需求有一定差距、基层救助力量比较薄弱等问题。做好新时期社会救助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根本要求,是推进“两化”互动、城乡统筹的具体体现。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高度重视,切实把做好社会救助工作作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和人格尊严的重要举措,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手段,作为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的重要抓手,认真做好相关工作,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水平,努力让困难群众不为饥寒所迫、不为大病所困、不为住房所难、不为失业所忧、不为求学所扰、不为诉讼所烦,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二、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基本原则:社会救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在发展规划上,坚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在制度安排上,坚持夯实“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基础;在政策配套上,坚持与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在救助水平上,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总体目标: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构建“救助政策覆盖面不断拓展,救助制度设计有机衔接,救助资源利用优化整合,救助实施程序规范透明,救助信息平台共享共用”的大救助体系;完善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以及慈善机构、社会组织、企业单位及爱心人士等社会力量帮扶个性化救助间互联互补的“救急难”体制;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力争到2020年,实现全市各项社会救助城乡一体化。
  三、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
  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确保应保尽保、应供尽供。对符合条件的,患有精神疾病特别是易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的困难家庭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兜底脱贫,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健全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逐步实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统一;健全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困难家庭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规范保障对象认定程序,全面落实镇(街道)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低保对象长期公示制、民主评议中农村居民收入界定发生争议时的民主票决制,坚决防止和从严查处人情保、关系保和骗保行为。
  加强困难家庭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对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老人、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中80周岁以上的老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接受居家养老或者委托亲友、邻里照顾等提供养老服务。加强公办福利机构和农村敬老院建设,有序稳妥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水平。
  全面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和特殊困难残疾人救助相关规定,确保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就业、教育、康复政策落到实处。(责任部门:民政部门、残联)
  (二)加强和改进受灾人员救助
  健全市、县区政府防灾减灾综合协调机构(减灾委员会),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制度,确保第一时间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困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完善社会物资采购、征用协作机制,配套市、县区两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体系,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对因灾住房损毁严重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给予过渡期生活补助或者生活必需品。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统筹制定受灾人员住房重建修缮规划和优惠政策,民政部门应及时核定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给予资金和物资救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为受灾人员重建、修缮因灾损毁的住房提供技术支持。(责任部门:民政部门、住建部门)
  (三)加强和改进医疗救助
  对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家庭成员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
  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对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和特定救助对象不设救助门槛,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直接予以救助;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对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各县(区)可根据患者的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当地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设置救助门槛,分类、分档设置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
  加强医疗救助与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的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完善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平台,为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
  健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和各级疾病救助基金,对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费用但需急救的急危伤患者给予应急救助。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责任部门:民政部门、人社部门、卫计部门)
  (四)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
  各县区要认真落实《汉中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汉政办发〔2016〕31号),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对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或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得不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实施临时救助。加强民政、公安、住管、卫计等部门联动,及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临时救助。
  规范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流程,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先行受理。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责任部门:民政部门)
  (五)加强和改进教育救助
  健全政府领导、学校联动、社会参与的帮困助学机制,进一步完善帮困助学制度,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给予教育救助。
  全面落实以“奖、贷、助、补、减”为主要内容的助学政策,逐步提高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救助标准,切实保障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入学。
  对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送教上门、远程教育或者其他适合残疾儿童特点的服务。
  教育、残联等部门负责相应教育救助的政策制定与具体组织实施,民政、工会等部门根据需要提供困难家庭基本信息。(责任部门:教育部门、残联)
  (六)加强和改进住房救助
  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对城市低保家庭、市及县区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住房困难对象优先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加快推进现有农村困难家庭危房的集中改造。(责任部门:住建部门、民政部门)
  (七)加强和改进就业救助
  进一步完善就业救助体系,拓展困难人员的就业渠道,大力推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工程。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低保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1人就业。加强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救助,对低保家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给予求职补贴,优先保障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对吸纳就业救助对象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保险补贴、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政策扶持。(责任部门:人社部门)
  (八)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对生活困难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事故赔偿和涉法事件,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依法提供法律咨询、诉讼与非诉讼代理以及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不断加强法律援助基础建设,做大、做强、做优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健全困难群体维权网络。加强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机构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处理机构协调和制度衔接,实现互通互认。市、县区财政要将法律援助经费全部纳入同级财政专项预算,提升法律援助服务困难群众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实现应援尽援和应援优援,切实保障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责任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人社部门)
  (九)加强和改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探索建立民间慈善援助与政府救助的衔接机制,形成“政社合作”共建社会救助新格局。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组织的职能作用,积极开展社会帮扶活动。
  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注重发挥社会组织专业力量作用,广泛开展对困难家庭以及老年人、残疾人等科技支持、创业致富、心理慰藉、生活料理等扶贫和服务活动。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将适合社会力量提供的社会救助服务工作转移给评估等级高、服务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社会力量承担。加强政府部门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与困难群众救助需求信息对接,形成政府和社会力量合力社会救助机制。
  加强社会救助和扶贫开发对接,积极探索开发式扶贫与救助式扶贫实行无缝对接的有效途径,从多角度、多层次、多渠道做好扶贫助困工作,建立健全精准扶贫机制,鼓励引导各类社会组织以多种形式参与扶贫工作。(责任部门:民政部门、扶贫部门)
  (十)加强和改进社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
  建立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从2017年开始,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通过公安、税务、社保、金融机构等信息核对各成员单位,或市、县信息中心已生成的大数据系统,对社会救助家庭声明的户籍、人口及其经济状况信息进行全面、客观核对,为审核认定社会求助对象提供依据。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要予以配合。(责任部门:民政部门、信息化管理部门)
  四、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社会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社会救助工作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社会救助工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要健全市、县区两级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在民政部门设立专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研究解决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信息共享问题,督查相关职能部门社会救助工作职责的执行与落实情况,提高“大救助”的综合效应。
  (二)提升能力建设。各县区要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汉政发〔2015〕21)要求,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工作能力建设,配齐配强社会救助机构及人员,充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科学整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积极探索创新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方式,加大政府购买力度,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聘用专业社工、吸纳志愿者、灵活用工等途径,充实基层工作力量。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提高管理服务质量,保证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在基层的落实。
  (三)强化经费保障。要优化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大社会救助资金投入。市政府已明确要求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的城乡低保、重特大疾病救助、临时生活救助等配套资金要足额落实到位,每年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对未落实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社会救助所需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进一步挖掘社会资源,通过与慈善机构合作、建立社会救助基金、开展经常性捐助活动等方式,建立健全多渠道社会救助筹资渠道,壮大社会救助资金投入规模,保证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落实。
严格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坚持专款专用,规范预算编制、预算下达、资金支付,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四)强化制度创新。要加强社会救助工作调查研究,摸清摸准救助需求底数,有针对性的创新救助措施,通过政策制度不断的拓展扩面,实现社会救助的应救尽救。要善于学习社会救助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借鉴“他山之石”,结合本地实际,创新社会救助管理手段和方式方法,不断提升我市社会救助水平。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立章创制”的主导作用,统一协调救助管理部门以及政府与社会力量间的配合,真正成为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出台、救助标准确定与调整、资金保障渠道的主要议事机构。
  (五)优化服务方式。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规范外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标准,明确部门职责和分工,优化受理、分办、转办、反馈工作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加强办理结果跟踪和反馈,为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理及时”打造“绿色通道”。充分发挥村居、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作用,协助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宣传、申请引导、困难家庭排查、公示监督和信息报送工作。
  (六)加大政策宣传。建立社会救助宣传长效机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公示栏、宣传册等形式,多渠道、多形式加大社会救助政策宣传,使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社会救助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社会救助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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