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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发布时间:2017-05-17 来源: 发布机构:政府办 点击次数: 次
受理机构: 南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8:00-12:00;15:00-18:00;其余:8:00-12:00;14:00-18:00
办理地点: 南郑县住建局公积金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 0916- 5519725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公积金管理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房屋评估费、抵押(预)登记费,收费标准:按建设部门规定执行。
信息来源: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办理依据: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办理条件: 直系亲属(含姻亲)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时,已按规定连续(缴存三个月以上)、足额、及时存入公积金管理机构指定银行专户的职工,可在公积金缴存地也可在购房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缴存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后,也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已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缴存职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含装修贷款),原有公积金贷款余额与本次申请的公积金贷款之和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额度。 已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进行担保的缴存职工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缴存职工,在正常还款的情况下,有归还总借款额(含对外担保金额)的能力,可为他人进行担保,即贷款了可以担保,担保了可以贷款。 同时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有效身份证件;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购(建)、大(装)修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或协议、批复;4、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5、同意按照公积金管理机构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6、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材料: 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携带购(建)房资料可向公积金管理机构咨询并填写《汉中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以下资料(所填表格样本可在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下载): 1、个人资料(粘贴在表内规定处):(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二份);(2)借款人婚姻证明复印件(二份);(3)借款人户籍证明复印件(二份);(4)个人信用报告(一份)(汉房金管[2010]26号文件规定)。 2、购(建)房、大(装)修资料:(1)预购商品房,实行楼盘准入制,开发商与公积金管理机构签定《商品房销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书》后,申请人须提供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一份)和购房缴款凭证及复印件(二份);(2)单位集资建房,实行项目准入制。由建房单位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交《单位集资建(团购)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报书》、建房审批资料;(3)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申请人须提供区、县级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包括建房许可证等)和建房、翻建住房的工程预算报告一份;(4)大修住房,申请人须提供区、县级及以上房管、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大修住房的工程预算报告一份;(5)购买、建造拆迁安置房(含移民搬迁),申请人须提供安置部门制式的《拆迁安置协议》(建造拆迁的另需提供《建房用地通知书》和当地村民委员会、镇政府(办事处)出具建房证明、建房合同及预算书)和缴纳房款证明;(6)购买二手房,申请人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契约》、契税完税发票;(7)个人住房商业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须提供《购房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商贷的《借款合同》、已办理的《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或《房屋他项权证》或《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核准表》的原件或经商贷银行盖章确认的复印件;商贷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余额的书面意见。(8)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申请人须提供具有所装修房屋的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买卖合同书、一年内的装修合同或协议、装修概算书。 以上购(建)房资料(2)—(8)除原件外,须另提供一份复印件。
办理流程:

  咨询、初审、复审 “审贷会”研究、领导审批 签约借款合同 委托银行审批 公积金管理机构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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