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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郑县物价局南郑县住建局关于我县保障性住房等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11 来源:物价局 发布机构:政府办 点击次数: 次

县内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业主委员会:
        根据汉中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保障性住房等物业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汉市价发〔2016〕38号)和《南郑县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南政发〔2017〕2号)的文件精神,现将我县保障性住房等物业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县保障性住房、陕南移民搬迁安置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根据我县保障性住房等物业服务现状,参照毗邻县区保障性住房等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最高限价,制定《南郑县保障性住房等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最高限价》(见附表)。
        三、我县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保障性住房等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和物业服务成本费用等,参照《南郑县保障性住房等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最高限价》规定标准,以高层住宅不高于基准价、多层住宅不超过最高限价为原则,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报送价格、物业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
        四、如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垃圾,装修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4元;相对固定的装修人员实行持证出入,出入证件工本费为每证2元;装修押金每户收取1000元,装修结束后如无损坏房屋主体结构和公共设施的,如数返还给业主。
        五、鼓励创新管理方式,保障房、陕南移民搬迁安置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可采用聘请门卫、业主自治、购买服务、聘请专业公司等传统与创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切实维护业主利益。
        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七、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转变观念、强化素质、提升服务意识和水平,通过良好的服务赢得市场,促进我县物业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附件1:《南郑县保障性住房等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最高限价》 物业服务基准价及最高限价.xls
附件2:《南郑县小区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备案表》 物业收费备案表.xls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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