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竹矿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17-10-12 09:07 来源:网站原创 发布机构:环保局 点击次数: 次 |
南郑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2017〕48号
南郑县宏竹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766319007Q 法定代表人:赵光明 地址:南郑县碑坝镇大竹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8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南郑县碑坝镇大竹村建设的弃渣堆放场所,未采取有效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弃渣堆场内弃渣有多处经雨水冲刷后流失,存在环境安全隐患。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8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17〕39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2017年8月24日向我局递交了《关于请求减免罚款的报告》,经局案审委会研究不符合减免处罚的要件,决定不逾减免,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汉中市财政局 项:环保罚没收入 款号:10305019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南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郑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郑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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