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远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17-10-23 09:40 来源:网站原创 发布机构:环保局 点击次数: 次 |
南郑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2017〕52号
南郑县驰远塑料制品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721MA6YNQQ51C 经营者:马强 地址:南郑县高台镇二郎村 我局于2017年9月6日对你厂进行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在南郑县高台镇二郎村建设的塑料手提袋加工项目未经环评审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 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有南郑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0月7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17]76号),告知你厂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力。在法定期限内,你厂未向我局提出书面提出陈述。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南郑县环境监察大队领取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汉中市财政局 项:环保罚没收入 款号:103050199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郑县人民政府或者汉中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南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郑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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