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17-12-20 13:35 来源:网站原创 发布机构:环保局 点击次数: 次 |
南郑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2017〕21 号
陕西大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29545034XC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银滩路十一号 法定代表人:何兴文 我局于2017年4月9日凌晨01:15时对你公司在南郑县大河坎“利和银座(二期)”项目工地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承建的“利和银座(二期)”项目夜间施工行为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审批,擅自夜间施工,且未采取有效降噪措施,施工噪声扰民。 以上事实有南郑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摄像照片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4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罚告字 [ 2017 ] 2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的要求,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我局案件审查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使用财政部门的“缴款书”(到南郑县环境监察大队领取)缴至指定单位和款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汉中市财政局 项:环保罚没收入 款号:103050199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郑县人民政府或者汉中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南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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