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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12-20 13:37 来源:网站原创 发布机构:环保局 点击次数: 次

 

 

南郑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201625

 

 

被处罚单位:汉中市嘉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汉中市南郑县汉山街道办事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窗体顶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2321100002611 

  法人代表:刘进平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本机关于201692522时32分接群众举报:南郑县汉山街道办事处民乐居移民安置区夜间施工,噪声扰民经调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6年9月252345时,我局监察人员对你公司民乐居移民安置区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夜间施工行为未依照法规定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审批,擅自夜间施工。

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有南郑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摄像照片为凭。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

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你公司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本机关于201610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162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161011日,我局收到你公司《关于2016年9月25日晚19点民乐居小区夜间施工的情况说明》,20161014日,经局案审委员会讨论,你公司夜间施工的情况说明与事实不符,不能证明现场施工行为的合法性,陈述理由不符合行政处罚减免有关要求我局不予受理减免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元整(1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使用财政部门的“缴款书”(到南郑县环境监察大队领取)缴至指定单位和款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汉中市财政局 项:环保罚没收入

款号:10305019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南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郑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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